2013年8月1日,甲公司與以勞務派遣公司開始商洽訂立勞務派遣協議事宜。及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張經理對乙勞務派遣公司是否具有訂立勞務派遣協議資格提出疑義。乙勞務派遣公司李經理當場表態,乙勞務派遣公司從2005年就開展勞務派遣業務,所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至今履行良好。李經理請張經理放心,乙勞務派遣公司從事勞務派遣業務一向守法合規。經過一段時間的洽商,張經理向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報告了洽商進展情況。會上,總經理要求張經理研究三個問題: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勞動合同進行修改后,乙勞務派遣公司從事勞務派遣業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二是按照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公司在哪些崗位可以使用勞務派遣人員?三是公司在2011年與丙勞務派遣公司訂立的圍棋5年的勞務派遣協議還能繼續履行嗎?張經理帶著問題找到公司聘用的法律顧問。法律顧問逐一解答了張經理的問題。甲公司職能在()工作崗位上使用派遣勞動者
A: 臨時的
B: 靈活性
C: 輔助性
D: 替代性
本題考查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職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答案選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