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某工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機床,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2019年5月發生下列業務: (1)購進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為400 000元,増值稅為52 000 元,材料已經驗收入庫,款項尚未支付。 (2)購進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為50 000元,增值稅為6 000 元,款項已經支付,低值易耗品尚未驗收入庫。 (3)銷售機床給甲公司,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900 000元,稅款117 000元;同時收 取包裝物押金33 900元。 (4)以產品投資入股200 000元(成本價),該企業沒有同類產品售價,適用成本利潤率為 10% (5)銷售2010年1月購入的一臺設備,取得全部銷售收入23 400元。 (6)該企業附設非獨立核算的維修部,取得產品維修費全部收入11 300元。 本月應繳納增值稅( )元。
A: 11 390
B: 114 350
C: 11 730
D: 91 592
業務(1)的進項稅額為52000元;業務(2)的進項稅額為6 000元;業務(3 )的銷項稅額為117 000元;業務(4)的銷項稅額為:220 000 x 13% =28 600(元);業務 (5)的銷項稅額為2 692元;業務(6)的銷項稅額為:13 000 :( 1 + 13%) x 13% = 1 300(元)。本月應繳納增值稅稅額=117 000 + 28 600 + 2 692 + 1 300 - 52 000 - 6 000=91 592(元)。故選項D正確。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