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0年8月20日應聘到甲公司工作,訂立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約定人事管理崗位工作和月工資為4000元等事項。勞動合同還約定公司給予其社會保障補貼,不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4年6月13日,王某以甲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甲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雙方協商不成,王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如果甲公司應當依法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且王某的月工資始終是4000元,甲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 )。
A: 16000元
B: 14000元
C: 12000元
D: 4000元
本題考查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王某于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6月10日在甲公司工作,所以應支付4個月的經濟補償,即16000元。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