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葡萄酒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3月發生以下業務:(1)以自產200箱A品牌葡萄酒換入乙企業的釀酒設備,取得乙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45萬元。該A品牌葡萄酒的生產成本1250元/箱,不含增值稅平均銷售價格為1800元/箱,不含增值稅最高銷售價格為2400元/箱。(2)銷售自產的B品牌葡萄酒取得不含增值稅價款77.6萬元,另收取優質費8.2萬元,當期發出包裝物收取押金為4.68萬元。(3)受托為丙公司加工C品牌葡萄酒,雙方約定由丙公司提供原材料,成本為42萬元,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加工費為8萬元,稅額1.04萬元。該葡萄酒生產企業無同類葡萄酒對外銷售價格。(4)支付葡萄酒廣告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35萬元,稅額2.1萬元。已知:葡萄酒的消費稅稅率為10%,葡萄酒的成本利潤率為10%。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該葡萄酒生產企業業務(1)確認的銷項稅額為( )萬元。
A: 3.58
B: 3.15
C: 4.68
D: 6.24
納稅人以自產的A品牌葡萄酒換入乙企業的釀酒設備,應當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平均銷售價格”作為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業務(1)應確認的銷項稅額=200×1800×13%÷10000=4.68(萬元),選項C正確。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