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甲與某公司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8年7月,甲懷孕,由于年齡較大,需要保胎,甲多次遲到或者不上班。2019年7月至12月累計15天沒有上班。某公司規章規定,累計曠工10天以上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據此,公司與甲解除了勞動合同。甲認為公司違法解除,要求其承擔違法解除的法律責任。 下列選項中,關于該公司解除行為的說法,正確的是()
A: 因為甲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公司無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B: 因為甲處于孕期,公司無權解除勞動合同
C: 作為解除依據的公司規章制度,應當內容合法、經過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
D: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通知工會,并經工會書面同意
根據案例可知,2019年7月至12月累計15天沒有上班。某公司規章規定,累計曠工10天以上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所以,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選項AB錯誤。勞動規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應滿足三個條件:①內容合法,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②經過民主程序制定;③要向勞動者公示。選項C正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選項D錯誤。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