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甲與某公司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8年7月,甲懷孕,由于年齡較大,需要保胎,甲多次遲到或者不上班。2019年7月至12月累計15天沒有上班。某公司規章規定,累計曠工10天以上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據此,公司與甲解除了勞動合同。甲認為公司違法解除,要求其承擔違法解除的法律責任。 如甲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A: 甲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B: 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C: 如需支付經濟補償,則經濟補償按甲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D: 甲只能采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向勞動者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