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2010年1月1日應聘到甲公司工作,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甲公司注冊地為E市,小王的工作所在地為F市。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4000元。甲公司與小王簽訂協議不為小王繳納社會保險。2012年8月1日,小王以甲公司沒有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甲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并且支付經濟補償。雙方協商不成,小王和甲公司分別向F市和E市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如果甲公司應當依法支付小王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且小王的月工資始終是4000元,甲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 )。
A: 16000元
B: 14000元
C: 12000元
D: 4000元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向勞動者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小王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在甲公司工作,共計2年7個月,所以應支付3個月的經濟補償,即12000元。因此,選項C正確。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