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目,李某通過甲職業介紹中心介紹,入職乙公司。甲取業介紹中心向李來救取人民幣500元的押金,并表示,若李某在入職不滿1年內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則該中心將不返還押金。李某入職后,與乙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口頭約定月工資為人民幣4000元。2015年9月30日,李某因無法勝任經常性的出差而提出辭取,經公司同意,雙方辦理了エ資清算手續,并于同日解除了勞動關系。同年11月,李某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載委員會申請仲栽,要求乙公司支付應簽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如果乙公司依法應向李某支付應簽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則該公司補充支付的工資數額是人民幣()
A: 16000元
B: 12000元
C: 8000元
D: 4000元
【解析】《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間的三種情形,其中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李某2015年7月1日入職乙公司,同年9月30日李某提出辭職,經公司同意,并于同日解除了勞動關系。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乙公司向李某支付兩倍工資的時間為2015年8月和9月,共計2個月,則補充支付的工資數人個額應當是:4000×2=8000(元)。 合同。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