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于2014年1月1日經招聘進入某廣告公司擔任部門經理,雙方簽訂了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5年期勞動合同。2015年2月公司發現李明在外開辦了一家于限公司具有競爭性質的公司,改廣告公司指出,根據公司規定應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該廣告公司3月底交給李明一式兩份《人事通知書》,寫明解除與李明的勞動合同,并要求李明簽字,一份給李明,一份留存公司。李明在《人事通知書》上簽字確認,并辦理了移交手續后離開公司。2016年3月,李明自己開辦的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他提出希望回該廣告公司繼續工作,遭到拒絕。2016年4月底,李明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該廣告公司無故辭退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要求。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
A: 60日
B: 30日
C: 半年
D: 1年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