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下列人員中,不得擔任有限公司監事的是( )。
A: 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B: 因貪污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已逾5年的人
C: 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
D: 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已逾5年的人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以及公司制企業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相同,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所以選項C符合題干要求。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