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楊2017年1月1日進入一家教育培訓公司,并跟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工作一段時間后,小楊被證明不能勝任崗位。2017年11月30日公司與小楊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沒有將此事告知工會。李某因為辦理工作交接,工作到了2017年12月30日。工作期間,2017年1月到8月,小楊的月工資為5000元每月,9月到12月的工資為2000元。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3000元。2018年5月,小楊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小楊對仲裁結果不滿意,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小楊起訴之前,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工會。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如果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那么公司支付小楊的經濟補償金數額為( )。
A: 3000元
B: 2000元
C: 5000元
D: 4000元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向勞動者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根據案例可知,小楊工作時間為11個月,因此,經濟補償為1個月工資。平均工資為(5000×8+4×2000)/12=4000元,選項D正確。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