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社會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模式是( )。
A: 民商法主導模式
B: 行政法主導模式
C: 經濟法主導模式
D: 民商法、經濟法主導,其他部門法輔助模式
本題考查“調整經濟的法”和“經濟法”。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在奴隸制社會和封建社會,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是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第二個階段始自封建社會末期和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從最初諸法合一發展為刑法、民法分離;以后又分為民法、刑法、行政法,以致發展到十幾個法律部門。這個時期對經濟關系調整起主導作用的是民商法。第三個階段是進入當代社會,法律體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經濟法共同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同時社會保障法、環境保護法等新興法律部門也成為調整經濟關系的輔助性法律部門。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