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甲公司與以勞務派遣公司開始商洽訂立勞務派遣協議事宜。及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張經理對乙勞務派遣公司是否具有訂立勞務派遣協議資格提出異議。乙勞務派遣公司李經理當場表態,乙勞務派遣公司從2005年就開展勞務派遣業務,所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至今履行良好。李經理請張經理放心,乙勞務派遣公司從事勞務派遣業務一向守法合規。經過一段時間的洽商,張經理向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報告了洽商進展情況。會上,總經理要求張經理研究三個問題: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勞動合同進行修改后,乙勞務派遣公司從事勞務派遣業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二是按照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公司在哪些崗位可以使用勞務派遣人員?三是公司在2011年與丙勞務派遣公司訂立的維持3年的勞務派遣協議還能繼續履行嗎?張經理帶著問題找到公司聘用的法律顧問。法律顧問逐一解答了張經理的問題。
(2)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勞動合同法的規定。2013年7月1日后,乙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勞動者到甲公司須( )。
A: 經工商行政部門審批
B: 獲得乙勞務派遣公司工會同意
C: 甲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批準
D: 取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其條件之一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