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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單選題】

我國現行稅收體系中,第一個由國務院制定的條例上升為法律的稅種是( )。

A: 車船稅

B: 增值稅

C: 消費稅

D: 房產稅

答案解析

本題考查車船稅的發展。按照全國人大授權決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國務院制定的稅收單行條例在條件成熟時應當上升為法律。制定車船稅法的意義包括:一是體現稅收法定原則;二是促進稅收法律體系建設;三是通過立法完善稅制,體現稅負公平;四是作為第一部由條例上升為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稅收的法律具有標志性作用。

答案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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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議》,協議規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合伙企業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定,具體內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形鎖進人辦公室,發現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印章、營業執照等事務所經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健:“李海使用手機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于事務所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2、(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議》,協議規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合伙企業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提出散伙?!崩詈N赐?。2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定,具體內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形鎖進人辦公室,發現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印章、營業執照等事務所經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骸袄詈J褂檬謾C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于事務所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3、甲公司為一航空貨運公司,經營國內,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由于擁有的用于國際運輸的飛機出現了減值跡象。甲公司于2×13年12月31日對其進行減值測試,相關資料如下: (1)甲公司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國內貨物運輸采用人民幣結算,國際貨物運輸采用美元結算。 (2)該架飛機采用年限平均法計算折舊,預計使用15年,預計凈殘值為5%。2×13年12月31日,飛機的賬面原價為人民幣80000萬元,已計提折舊為人民幣60800萬元,賬面價值為人民幣19200萬元,飛機已使用12年,尚可使用3年,甲公司擬繼續經營使用該架飛機直至報廢。 (3)由于國際貨物運輸業務受宏觀經濟形勢的影響較大,甲公司預計該架飛機未來3年產生的凈現金流量(假定使用壽命結束時處置該架飛機產生的凈現金流量為零,有關現金流量均發生在年末)如下表所示。   (4)由于不存在活躍市場,甲公司無法可靠估計該架飛機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 (5)在考慮了貨幣時間價值和飛機特定風險后,甲公司確定10%為人民幣適用的折現率,確定12%為美元的折現率,相關復利現值系數如下: (P/F ,10%,1)=0.9091;(P/F,12%,1)=0.8929; (P/F ,10%,2)=0.8264;(P/F,12%,2)=0.7972; (P/F ,10%,3)=0.7513;(P/F,12%,3)=0.7118; (6)2×13年12月31日的匯率為1美元=6.70元人民幣。甲公司預測以后各年末的美元匯率如下:第1年末為1美元=6.65元人民幣;第2年末為1美元=6.60元人民幣;第3年末為1美元=6.55元人民幣。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2×13年12月31日,該架飛機的可收回金額為(                   )。 4、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和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這些規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 鑒于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愿遵守了《巴塞爾協議》和《巴賽爾新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并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 建議的最新版,同時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從1988年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巴塞爾新資本協 議》(或稱《新資本協議》)第一個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再到2006年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 化。2004年3月1日,我國銀行業制定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正式開始實施,該 辦法提出2007年1月1日為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8%的最后期限。過渡期內,未達標的 銀行可采取的補充資本的措施有( )。 5、甲公司為一航空貨運公司,經營國內,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由于擁有的用于國際運輸的飛機出現了減值跡象。甲公司于2×13年12月31日對其進行減值測試,相關資料如下: (1)甲公司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國內貨物運輸采用人民幣結算,國際貨物運輸采用美元結算。 (2)該架飛機采用年限平均法計算折舊,預計使用15年,預計凈殘值為5%。2×13年12月31日,飛機的賬面原價為人民幣80000萬元,已計提折舊為人民幣60800萬元,賬面價值為人民幣19200萬元,飛機已使用12年,尚可使用3年,甲公司擬繼續經營使用該架飛機直至報廢。 (3)由于國際貨物運輸業務受宏觀經濟形勢的影響較大,甲公司預計該架飛機未來3年產生的凈現金流量(假定使用壽命結束時處置該架飛機產生的凈現金流量為零,有關現金流量均發生在年末)如下表所示。   (4)由于不存在活躍市場,甲公司無法可靠估計該架飛機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 (5)在考慮了貨幣時間價值和飛機特定風險后,甲公司確定10%為人民幣適用的折現率,確定12%為美元的折現率,相關復利現值系數如下: (P/F ,10%,1)=0.9091;(P/F,12%,1)=0.8929; (P/F ,10%,2)=0.8264;(P/F,12%,2)=0.7972; (P/F ,10%,3)=0.7513;(P/F,12%,3)=0.7118; (6)2×13年12月31日的匯率為1美元=6.70元人民幣。甲公司預測以后各年末的美元匯率如下:第1年末為1美元=6.65元人民幣;第2年末為1美元=6.60元人民幣;第3年末為1美元=6.55元人民幣。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2×13年12月31日,該架飛機的可收回金額為(                   )。 6、根據以下材料,回答問題: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和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這些規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鑒于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愿遵守了《巴塞爾協議》和《巴賽爾新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并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建議的最新版,同時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從1988年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或稱《新資本協議》)第一個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再到2006年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100、2004年3月1日,我國銀行業制定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正式開始實施,該辦法提出2007年1月1日為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8%的最后期限。過渡期內,未達標的銀行可采取的補充資本的措施有()。 7、(四) 某服裝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兒童服裝、成人服裝及服裝技術培訓業務(該服裝廠經批準取得了相關培訓資質)。2020年6月有關資料如下: (1)接受某演出單位委托,定制某型號兒童服裝,向該演出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為1 190 000元。服裝廠自某批發市場購買棉花一批用于生產專用布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注明價款為565 000元。 (2)接受某企業委托,加工一批高檔成人服裝,由委托方提供布料等,成本為280 000元。 收取加工費和代墊輔料款,向委托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為200 000元。 (3)向某拖布企業銷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取得含稅收入13 000元。 (4)當月購買材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51 000元;當月購進原材料發 生不含稅運費20 0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為銷售經理配置了小汽車一輛,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注明稅額為17 000元。 (5)月末盤點庫存時發現上月外購原材料因保管不善潮濕霉爛,成本為15 700元,不考慮 運費成本。 (6)當月購置小型設備一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1 360元。 本月取得的相關票據符合稅法規定,并在當月通過認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下列收入應計入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是( )。 8、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轉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并經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配出現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轉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甲公司以上事項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有()。 9、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轉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并經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配出現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轉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甲公司以上事項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有()。 10、A公司是一家制造業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稅率為25%。2×14年的財務報告批準對外報出的時間是2×15年的4月5日,實際對外報出日為2×15年4月15日。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日為2×15年4月20日,在此之前所有的納稅調整事項均可以調整應交所得稅。該公司2×15年1月1日至2×15年4月20日發生了下列事項: (1)2月2日,訴訟案件結案,法院宣判A公司應當支付給乙公司違約金1000萬元。該案件系2×14年11月A公司未按照合同規定發貨所導致,A公司在2×14年12月31日已經確認了800萬元的預計負債。A公司于訴訟案件結案時決定不再上訴,并于當天支付了該筆違約金。假設稅法對于該項違約金規定,實際支付時可以稅前扣除。 (2)A公司于2月28日收到2×14年度的增值稅出口退稅500萬元。假設稅法規定對實際收到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應當一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交所得稅。 (3)3月2日,由于2×14年度的違法經營,被有關部門處以罰款60萬元,并于當日支付。稅法規定,對于企業違法經營的罰款不能從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4)3月5日,發現上年購入的一項專利權一直未攤銷。該專利權系A公司2×14年7月4日購入,并于當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該無形資產的原價為1000萬元,預計凈殘值為0,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假設稅法規定,資產的攤銷可以調整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5)4月10日,收到M公司退回的商品100萬件,以及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相關證明。該商品系A公司于2×15年1月10日銷售的,售價為100萬元,產品的成本為60萬元,款項尚未收到。A公司于當日收到商品并驗收入庫,并開具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假設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可以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資料,回答下列各題。根據資料(2)和資料(3),下列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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