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起,張某在甲商貿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貿公司分立為甲貿易公司、乙貿易公司和丙貿易公司,分立協議明確由甲貿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貿公司的所有勞務權利義務,并明確張某繼續在甲貿易公司工作,甲貿易公司登記一直在江北區;張某的實際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東區,另外,張某戶籍在江西區,常住地在江南區。2018年5月7日,張某離開甲商貿公司,2018年8月7日,張某向調解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希望解決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間,甲商貿公司拖欠其工資問題,后因調解未果,張某就上述拖欠工資問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張某提供工資發放明細表、社保繳納情況證明。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張某可以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A: 江東區
B: 江南區
C: 江西區
D: 江北區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就是說,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人可以選擇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答案選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