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起,張某在甲商貿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貿公司分立為甲貿易公司、乙貿易公司和丙貿易公司,分立協議明確由甲貿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貿公司的所有勞務權利義務,并明確張某繼續在甲貿易公司工作,甲貿易公司登記一直在江北區;張某的實際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東區,另外,張某戶籍在江西區,常住地在江南區。2018年5月7日,張某離開甲商貿公司,2018年8月7日,張某向調解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希望解決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間,甲商貿公司拖欠其工資問題,后因調解未果,張某就上述拖欠工資問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張某提供工資發放明細表、社保繳納情況證明。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仲裁時效中斷的有( )。
A: 張某向調解組織書面申請調解其工資爭議的行為
B: 甲商貿公司分裂為三家公司的行為
C: 張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行為
D: 張某離開甲商貿公司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①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②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③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答案選 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