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總公司設在北京,在天津和廣州分別設有一個分公司,2×18年第一季度共實現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假設企業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率為25%。另外,天津、廣州分公司2×18年度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資產總額分別為20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和1800萬元、100萬元、2000萬元。經營收入、職工工資、資產總額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2018年7月,該企業按規定在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之間計算分攤稅款就地預繳。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總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為( )萬元。
A: 50
B: 125
C: 150
D: 250
根據公式: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當納稅所得稅額×50%=250×50%=125(萬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