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總公司設在北京,在天津和廣州分別設有一個分公司,2×18年第一季度共實現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假設企業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率為25%。另外,天津、廣州分公司2×18年度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資產總額分別為20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和1800萬元、100萬元、2000萬元。經營收入、職工工資、資產總額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2018年7月,該企業按規定在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之間計算分攤稅款就地預繳。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廣州分公司就地分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為()萬元。
A: 50.00
B: 69.75
C: 91.25
D: 125.00
分公司共分攤250×50%=125萬元
廣州分公司分攤比例=1800/2000×0.35+100/200×0.35+2000/2500×0.3=0.73。
廣州分公司就地分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125×0.73=91.25(萬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