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 ,小李與位于S市的某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日薪200元,合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小李由單位安排到G市工作,工作期間小李周末共加班70天,加班記錄以單位考勤為準,但考勤記錄由單位保管,2017年12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關系終止。2018年8月,小李向該單位主張加班費,單位認為2015年和2016年的加班費已過仲裁時效,同時主張曾向小李支付過5000元的加班費,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請求,單位表示不服。據悉,S市和G市2017年、2018年的最低工資均為3000元。
關于本案加班費仲裁時效的說法,正確的是( )。
A: 小李離職未滿一年,可以主張離職前的全部加班費
B: 小李離職之后八個月才主張加班費,已有八個月的加班費超過仲裁時效
C: 主張加班費的仲裁時效是兩年
D: 單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1年。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調解等行為不可以進行行政復議。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