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4年1月1日起,李某一直在甲公司工作,月工資為8000元,后來甲公司分立為乙公司和丙公司。2017年1月1日,李某在乙公司工作,仍在原崗位,月工資為8000元,另外,甲公司向李某依法支付了經濟補償金。2018年5月15日,李某上班期間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十級傷殘。2018年12月31日,勞動合同期滿,未再續簽。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乙公司應依法向李某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為( )萬元。
A: 1.2
B: 1.6
C: 2.0
D: 0.8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根據案例,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向李某依法支付了經濟補償金。所以,乙公司在進行經濟補償時,計算年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向勞動者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李某在乙公司工作兩年,故應該支付1.6萬元經濟補償金。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