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9年1月1日與張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9年1月1日起,甲公司與乙公司合并,甲公司要求與張某解除合同,甲公司未支付補償金,并安排其與乙公司簽訂1年期合同,每月工資為5000元,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并不繳納社保費用,禁止談戀愛。2019年8月,因經營計劃調整,乙公司與張某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甲公司有權與張某解除合同
B: 乙公司有權與張某解除合同
C: 甲、乙公司均可以與張某解除合同并不用支付賠償金
D: 張某有權決定與甲、乙公司解除合同
甲公司與張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張某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甲公司不能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因經營計劃調整,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選項B正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選項D正確)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