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9年1月1日與張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9年1月1日起,甲公司與乙公司合并,甲公司要求與張某解除合同,甲公司未支付補償金,并安排其與乙公司簽訂1年期合同,每月工資為5000元,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并不繳納社保費用,禁止談戀愛。2019年8月,因經營計劃調整,乙公司與張某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與張某簽訂的合同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 月工資為5000元
B: 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
C: 簽訂1年期的勞動合同
D: 禁止談戀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所以,張某無須重新跟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