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某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總公司設在北京,上海和南京分別設有一個分公司,2013年6月共實現應納稅所得額2000萬元,假設企業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率為25%。另外,上海分公司2012年度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分別為40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南京分公司2012年度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分別為1600萬元、300萬元、2000萬元。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的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0。2013年7月,該企業按規定在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之間計算分攤稅款就地預繳。上海分公司就地分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是()萬元。
A: 54.375
B: 75
C: 87.5
D: 125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二級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二級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二級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二級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該二級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二級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即0.35×400/(400+1600)+0.35×100/(100+300)+0.3×500/(500+2000)=0.2175,250×0.2175=54.375(萬元)。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