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中,勞動者無過錯,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有( )。
A: 簽訂勞動合同時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繼續履行的
B: 勞動者因工負傷
C: 勞動者患職業病
D: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者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包括: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