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企業(實際管理機構在韓國)在中國上海設立分支機構,2018年該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取得不含增值稅咨詢收入1000萬元;在北京為某公司培訓技術人員,取得北京公司支付的不含增值稅培訓收入200萬元;在美國洛杉磯取得與該分支機構無實際聯系的所得300萬元。2018年度該境內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收入總額是()萬元。
A: 500
B: 1000
C: 1200
D: 150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據此,該韓國企業來自境內的應稅收入:1000 +200=1200(萬元);在美國洛杉磯取得的所得不是境內所得,而且和境內機構無實際聯系,所以不屬于我國所得稅應稅收入。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