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和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這些規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 鑒于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愿遵守了《巴塞爾協議》和《巴賽爾新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并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 建議的最新版,同時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從1988年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巴塞爾新資本協 議》(或稱《新資本協議》)第一個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再到2006年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 化。《巴塞爾協議》規定,到1992年年底過渡時期結束后,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最低標準 要達到8%,其中,核心資本與全部風險資產的比率至少為( )。
A: 4%
B: 6%
C: 8%
D: 50%
根據《巴塞爾協議》的規定,到1992年年底過渡時期結束后,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最低標 準要達到8%。其中,核心資本與全部風險資產的比率至少為4%,附屬資本不能超過總資本的50%。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