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王某初次就業,進入甲公司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勞動合同終止。2013年1月1日,王某與乙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在乙公司工作至2016年7月10日。王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間,乙公司未安排王某享受帶薪年休假,也未向王某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王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乙公司支付其2015年和2016年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乙公司認為,王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間請病假累計1個多月,不應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王某的仲裁申請。(1)王某可以享受的2015年度帶薪年休假是( )天。
A: 5
B: 10
C: 15
D: 20
年休假標準:①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②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③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