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起,張某在甲商貿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貿公司分立為甲貿易公司、乙貿易公司和丙貿易公司,分立協議明確由甲貿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貿公司的所有勞務權利義務,并明確張某繼續在甲貿易公司工作,甲貿易公司登記一直在江北區;張某的實際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東區,另外,張某戶籍在江西區,常住地在江南區。 2018年5月7日,張某離開甲商貿公司,2018年8月7日,張某向調解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希望解決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間,甲商貿公司拖欠其工資問題,后因調解未果,張某就上述拖欠工資問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張某提供工資發放明細表、社保繳納情況證明。 在張某提起的勞動爭議仲裁中,被申請人應是()。
A: 乙貿易公司
B: 丙貿易公司
C: 甲貿易公司、乙貿易公司或丙貿易公司
D: 甲貿易公司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企業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