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李某入職甲軟件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擔任銷售總監,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李某在終止勞動合同后3年內不得在同行業公司中從事與原職位相關的活動。2013年初,李某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李某的理由是:他履行勞動合同己經超過1年,甲公司沒有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而且他也不滿意約定競業限制的內容,現在他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甲公司不應該反對。李某未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就入職乙軟件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擔任銷售總監。甲公司獲知后,公司領導與李某和乙公司聯系,希望李某回公司工作,但乙公司以已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堅決不放李某。于是,甲公司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李某和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競業限制期限的說法,正確的是( )。
A: 甲公司與李某簽訂2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約定2年以上競業限制期限
B: 甲公司與李某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少于3年
C: 甲公司與李某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D: 甲公司支付李某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期限可以短于競業限制期限
本題考查競業限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約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