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成某大學畢業后與某機器制造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成某從事設計制圖工作,月薪2000元,如果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成某終止勞動合同。2010年5月,成某外出旅游時遭遇車禍,手臂傷殘,在家休息了5個月后,回到公司上班。由于手臂傷殘,公司作出了30日后與成某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成某聽到此消息后,向公司提出質疑,認為自己與公司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不能隨意終止合同,即使要終止合同,也應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公司經理拿出勞動合同對成某說:“這是白紙黑字,你自己簽的終止合同的條件。按照國家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終止勞動合同,就不存在經濟補償問題。"成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問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成某的申請書之日起( )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A: 5
B: 7
C: 10
D: 15
本題考查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