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于2009年1月1日經招聘進入東方服裝心司擔任部門經理,雙方簽訂了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五年期勞動合同。2010年2月公司發現李明在外開辦了一家與現公司具有競爭性質的公司,東方公司指出,根據公司規定應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東方公司3月底交給李明一式兩份《人事通知書》,寫明解除與李明的勞動合同,并要求李明簽字,一份給李明,一份留存公司。李明在《人事通知書》上簽字確認,并辦理了移交手續后離開公司。2011年3月,李明自己開辦的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他提出希望回東方服裝公司繼續工作,遭到拒絕。2011年4月底李明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東方服裝會司無故辭退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請求。
案例中所說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 )組成。
A: 勞動行政部門代表
B: 職工代表
C: 企業方面代表
D: 工會代表
本題考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案例中所說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企業方面代表、工會代表組成。
答案選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