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于2009年1月1日經招聘進入東方服裝心司擔任部門經理,雙方簽訂了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五年期勞動合同。2010年2月公司發現李明在外開辦了一家與現公司具有競爭性質的公司,東方公司指出,根據公司規定應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東方公司3月底交給李明一式兩份《人事通知書》,寫明解除與李明的勞動合同,并要求李明簽字,一份給李明,一份留存公司。李明在《人事通知書》上簽字確認,并辦理了移交手續后離開公司。2011年3月,李明自己開辦的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他提出希望回東方服裝公司繼續工作,遭到拒絕。2011年4月底李明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東方服裝會司無故辭退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請求。
對于上述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 )。
A: 應當受理
B: 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C: 不予受理
D: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本題考查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超過申請時效期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將不受理仲裁申請。對不符合規定的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答案選 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