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6月業務如下:
(1)向某煙酒專賣店銷售糧食白酒30噸,開具普通發票,取得收入350萬元。
(2)將外購價值6萬元的黃酒委托乙企業加工散裝藥酒1000千克,收回時向乙企業支付不含增值稅的加工費1萬元,乙企業無同類產品售價,但已代收代繳消費稅。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將其中700千克散裝藥酒繼續加工成瓶裝藥酒1500瓶,與自產糧食白酒組成成套禮品盒對外銷售,每套禮盒中含藥酒2瓶,500克白酒2瓶,共出售750套禮盒,每套含稅售價257.4元;將200千克散裝藥酒饋贈給相關單位;剩余100千克散裝藥酒作為福利分給職工。同類藥酒的含稅銷售價為每千克150元。
(已知:藥酒的消費稅稅率為10%;白酒的消費稅稅率為20%,0.5元/500克。)
白酒生產企業本月饋贈散裝藥酒應納增值稅稅額為( )萬元。
A: 0
B: 0.3846
C: 0.3451
D: 0.9000
納稅人將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無償饋贈,視同銷售,應納增值稅=150×200÷(1+13%)×13%=3451.33(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