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產品銷售公司的總機構A設立在北京,在上海、廣州分別設有B、C個分支機構。2×21年1季度該公司匯總后的實際利潤為1000萬元。不存在納稅調整事項。該公司按季預繳分攤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另外2×20年B機構全年營業收入、職工薪酬、資產總額分別為9000萬元、220萬元和3000萬元,C機構全年營業收入、職工薪酬、資產總額分別為5000萬元,130萬元和3000萬元。該公司按規定在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之間計算分攤稅款就地預繳。B機構就地分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為( )。
A: 74.38萬元
B: 94.38萬元
C: 84.38萬元
D: 64.38萬元
9000/(9000+5000)×0.35+220/(220+130)×0.35+3000/(3000+3000)×0.3=0.595。
125×0.595=74.38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