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21年6月業務如下:(1)向某煙酒專賣店銷售糧食白酒30噸,開具普通發票,取得收入350萬元 (2)將外購價值6萬元的黃酒委托乙企業加工散裝藥酒1000千克,收回時向乙企業支付不含增值稅的加工費1萬元,乙企業無同類產品售價,但已代收代繳消費稅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將其中700千克散裝藥酒繼續加工成瓶裝藥酒1500瓶,與自產糧食白酒組成成套禮品盒對外銷售,每套禮盒中含藥酒2瓶,500克白酒2瓶,共出售750套禮盒,每套含稅售價248.6元:將200千克散裝藥酒饋贈給相關單位:剩余100千克散裝藥酒作為福利分給職工。同類藥酒的含稅銷售價為每千克150元。 已知:藥酒的消費稅稅率為10%:白酒的消費稅稅率為20%,0.5元/500克 乙企業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為( )萬元。
A: 0
B: 0.778
C: 0.8
D: 1.282
乙企業代收代繳消費稅=(6+1)÷(1-10%)×10%=0.778(萬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