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公司(甲方)2018 年4月20日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乙方)簽訂了新建商業大廈地下室及裙樓的施工合同,乙方編制的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獲得甲方聘請的監理工程師批準,甲方也在批準書上簽字蓋章。該工程的基坑采取機械大開挖施工,施工方案規定,乙方可租賃一臺斗容量為 1的反鏟挖掘機施工。合同約定當年5月11日工程開工,5月20日土方工程完工。在實際施工中發生了如下事件,乙方均提出索賠。事件1:因乙方租賃的挖掘機大修,晚開工2天,造成人員窩工50個工日。乙方提出工期延期2天,支付50個工日人工費的索賠要求。事件2:開挖基坑時發現文物,為保障文物挖掘工作,現場停工15天。乙方提出工期延期25 天,支付相應的工人窩工費用。事件3:6月3日當地出現了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導致停工3天。乙方提出工期順延和費用索賠。該商業大廈地下室及裙樓工程的實際開工日期為( )。
A: 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
B: 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
C: 實際進場施工時間
D: 甲乙雙方認定的開工日期
此題查開工日期認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慮有關資料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事件 1 中因乙方租賃的挖掘機大修,晚開工 2 天,屬于承包商原因導致的,故以開工通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