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的職權包括()。
A: 召集股東會會議
B: 決定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
C: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D: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 決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
董事會的職權包括:
(1)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答案選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