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下列人員中,不得擔任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的是( )。
A: 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B: 因貪污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已逾3年的人
C: 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末已清償的人
D: 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已逾5年的人
我國《公司法》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②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③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