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小李與位于S市的某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日薪 200 元,合同期限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小李由單位安排到G市工作,工作期間,小李周末共加班70 天,上周加班有單位考勤記錄為證,但考勤記錄由單位保管。2017 年 12 月 31日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關系終止。2018年8月,小李向該單位主張加班費,單位認為2015年和 2016年的加班費已過仲裁時效,同時主張曾向小李支付過5000元的加班費。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請求,單位表示不服。據悉,S 市和G市2017年、2018 年月最低工資均為3000 元。根據以上材料,回答下列問題:關于本案仲裁管轄的說法,錯誤的是( )。
A: 如果小李和單位同時分別向S市和G市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從方便勞動者角度出發應當由S市仲裁委員會管轄
B: S市和G市的仲裁委員會都有權管轄
C: 如果在S市仲裁委員會仲裁過程中,單位搬遷到G市,此時仲裁管轄不發生變更
D: 在答辯期滿前,當事人可以書面提出管轄異議
申請人可以選擇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選項A由S市仲裁委員會管轄,屬于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地,因此錯誤。故選A。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