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小李與位于S市的某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日薪 200 元,合同期限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小李由單位安排到G市工作,工作期間,小李周末共加班70 天,上周加班有單位考勤記錄為證,但考勤記錄由單位保管。2017 年 12 月 31日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關系終止。2018年8月,小李向該單位主張加班費,單位認為2015年和 2016年的加班費已過仲裁時效,同時主張曾向小李支付過5000元的加班費。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請求,單位表示不服。據悉,S 市和G市2017年、2018 年月最低工資均為3000 元。關于本案舉證責任的說法,錯誤的是( )。
A: 舉證是當事人的義務,仲裁委員會沒有收集證據的權限
B: 如果用人單位主張已經向小李支付過加班費,應就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C: 小李主張加班費的,應就加班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D: 用人單位應出示考勤表,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
在勞動爭議舉證責任中,既實行“誰主張,誰舉證”,也實行“誰作決定,誰舉證”。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當事人由于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收集。選擇A錯誤。故選A。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