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甲與某公司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7年7月,甲懷孕,由于年齡較大,需要保胎,甲多次遲到或者不上班,2018年7月至12月累積15天沒有上班。某公司規章規定,累計曠工10天以上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據此,公司與甲解除了勞動合同。甲認為公司違法解除,要求其承擔違法解除的法律責任。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關于該公司解除行為的說法,正確的是()。
A: 因為甲處于孕期,公司無權解除勞動合同
B: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通知工會
C: 作為解除依據的公司規章制度,應當內容合法、經過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
D: 因為甲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公司無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選項AD錯誤。
答案選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