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甲與某公司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7年7月,甲懷孕,由于年齡較大,需要保胎,甲多次遲到或者不上班,2018年7月至12月累積15天沒有上班。某公司規章規定,累計曠工10天以上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據此,公司與甲解除了勞動合同。甲認為公司違法解除,要求其承擔違法解除的法律責任。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若甲對該公司的解除行為不服,可以采取的救濟途徑是()。
A: 甲可以請求工會協助其與企業進行協商
B: 甲可以直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C: 甲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 甲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勞動爭議處理的一般程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勞動爭議不能申請行政復議,選項D錯誤。如果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選項C錯誤。
答案選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