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鋼材生產及銷售業務。2019年4月份的部分財務資料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一批鋼材,不含稅價款為1 000 000元,成本為800 000元,合同規定貨款分別于2019年9月、2020年9月和2021年9月三次等額支付。已知該批鋼材的現銷價格為900 000元。
(2)委托乙企業代銷一批鋼材,成本為800 000元,代銷價格為1 000 000元(不含增值稅)。
(3)銷售給丙企業一批鋼材,收取貨款時另向丙企業收取延期付款利息為100 000元,企業的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100 000
貸:財務費用100 000
(4)購入一棟辦公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10 000 000元,增值稅稅款 為900 000元,當月用銀行存款支付了款項,辦妥了相關產權轉移手續,發票已認證通過。
(5)企業購進一批材料用于職工食堂建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 100 000元,款項已支付。
關于甲企業向丙企業收取延期付款利息的賬務處理,正確的賬務調整為( )
A: 借:財務費用 1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000
B: 借:財務費用 113 000 貸:應交稅費一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 000
C: 借:財務費用 6 000 貸:應交稅費一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 000
D: 借:財務費用 11 504. 42 貸:應交稅費一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 504. 42
延期付款利息屬于價外費用,應計算銷項稅額。關于甲企業向丙企業收取延期付款利息的賬務處理,正確的賬務調整為:
借:財務費用 11 504.42[100000 +(1+13%)×13%]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 504.42
故選項D正確。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