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預算調整是指當企業的內外部環境或者企業的經營策略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預算的編制基礎不成立,或者將導致企業的預算執行結果產生重要偏差,原有預算已不再適宜時而進行的預算修改。
一、全面預算調整的條件
年度預算經批準后,原則上不作調整。企業應在制度中嚴格明確預算調整的條件、主體、權限和程序等事宜,當內外戰略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突發重大事件等,導致預算編制的基本假設發生重大變化時,可進行預算調整。
當出現下列事件時,企業的預算很可能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
1.由于國家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預算的編制基礎不成立,或導致預算與執行結果產生重大偏差;
2.由于市場環境、經營條件、經營方針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預算對實際經營不再適用;
3.內部組織結構出現重大調整,導致原預算不適用;
4.發生企業合并、分立等行為;
5.出現不可抗力事件,導致預算的執行成為不可能;
6.預算管理委員會認為應該調整的其他事項。
二、全面預算調整的原則
1.預算調整應當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年度經營目標和現實狀況,重點放在預算執行中出現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規的關鍵性差異方面;
2.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客觀、合理、可行,在經濟上能夠實現最優化;
3.預算調整應當謹慎,調整頻率應予以嚴格控制,年度調整次數應盡量減少。
三、全面預算調整程序
企業批準下達的預算應當保持穩定,不得隨意調整。由于市場環境、國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導致預算執行發生重大差異確需調整預算的,應當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
預算調整主要程序具體如下:
1.預算執行單位逐級向預算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預算調整理由、調整建議方案、調整前后預算指標的比較、調整后預算指標可能對企業預算總目標的影響等內容。
2.預算管理工作機構應當對預算執行單位提交的預算調整報告進行審核分析,集中編制企業年度預算調整方案,提交預算管理委員會。
3.預算管理委員會應當對年度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審議,按照預算調整事項性質或預算調整金額的不同,根據授權進行審批,或提交原預算審批機構審議批準,然后下達執行。企業預算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審批預算調整方案時,應當依據預算調整條件,并對預算調整原則嚴格把關,對于不符合預算調整條件的,堅決予以否決;對于預算調整方案欠妥的,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改進方案,并責成預算管理工作機構予以修改后再履行審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