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海南省經濟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條件(試行)》,海南高級經濟師評審論文要求如下: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撰寫人,完成國內外公開出版的與申報專業相關學術、技術著作1部以上(單部著作個人承擔10萬字以上)。
2.作為第一、二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學術期刊、省部級專業學術會議上公開發表與申報專業相關論文或調查報告2篇以上(獨立完成、每篇不少于3000字)。
3.在省部級以上經濟及相關專業論壇或學術年會上宣讀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寫的經濟及相關專業論文,共同作者不超過三人(含申報者)并達到國內經濟及相關專業先進水平。
4.作為第一作者,撰寫經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或采納的經濟及相關專業專項調查分析報告1篇(每篇不少于5000字),或撰寫與申報專業相關的單位內部研究報告2篇以上。要求引用數據齊全、結論正確,具有較高應用價值。
5.主持或參與經濟及相關專業省部級以上課題研究,獲省部級科研成果三等獎以上,或經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鑒定認為具有較高價值,并得到成果轉化。以上成果均要求為項目負責人或個人排名前三。
6.作為骨干參編2項以上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及市廳級政策措施制定(修訂),并正式公布實施,或參與省部級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省部級戰略規劃、省部級或全國性行業標準、涉及本專業相關內容的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并得到法律法規制定(修訂)部門認定,或有1篇以上所撰寫的知識產權相關論文、報告等被市廳級以上領導簽批或市廳級以上部門和政府采用。
7.獲得中國專利獎銀獎以上的發明人或代理人,或獲得2項省部級專利獎銀獎以上的發明人或代理人。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獨立撰寫1部以上或作為主要作者撰寫3部以上具有較高學術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的與申報專業相關著作并公開出版(單部著作個人承擔10萬字以上)。
2.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經濟、管理類學術期刊上發表與申報專業相關的,具有科學性、指導性、實用性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5000字)。
3.在國際或全國專業學術研討會議宣讀與申報專業相關的論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級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與申報專業相關的論文3篇以上,具有較高水平和應用價值。
4.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在行業領域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設計文件等3項以上。
5.主編1項或作為骨干參編2項以上省部級以上知識產權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及省部級政策措施的制定(修訂),并正式公布實施,或參與國際條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國家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涉及本專業相關內容的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所提建議被吸收采納1項以上,并得到法律法規制定(修訂)部門認定,或有1篇以上所撰寫的知識產權相關論文、報告等被省部級以上領導簽批、省部級以上部門和政府采用。
6.從事經濟研究工作,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一、二等獎1項,或省部級三等獎、市廳級一等獎2項以上,或市廳級二等獎3項以上獎勵。
7.個人經濟工作業績顯著,獲省部級以上經濟類優秀專家或先進個人表彰。
8.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發明人或代理人,或獲得2項以上省部級專利獎金獎的發明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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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歷(學位):國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二)資歷: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止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三)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技術專著。專著、編著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
(四)發表論文:指新聞出版總署認定取得出版刊號(CN和ISSN)的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國外公開發行的科技刊物參照執行。
(五)宣讀論文:指在省部級以上學術會議大會上宣讀或學科分組會議上宣讀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凡宣讀論文必須提交論文宣讀佐證材料、論文匯編、會議日程安排等相關材料。摘要發表者須同時提交全文原稿。
(六)課題:課題專業范圍應與申報專業相同,“國家級”是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軟科學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專項、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星火計劃、國家火炬計劃等立項課題;“省部級”是指省自然科學基金、省社會科學基金、省軟科學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購項目、省重大調研課題基金,以及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市廳級”是指市廳級政府部門、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
(七)項目主持:指負責企業或項目(課題)的全面工作,承擔主要責任并解決重要關鍵問題。
(八)骨干:指主要承擔項目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等全過程的負責人,或具體從事生產管理、經營管理、項目建設、課題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負責人。
(九)主要作者: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占總字數的20%以上。
(十)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其經濟指標將隨生產力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
(十一)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十二)下列條件不作為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1.與本人所從事專業無關的著作、論文、成果等。
2.在各類電子期刊、增刊、副刊、內部期刊、專刊、專輯、特刊、論文集上發表的論文。
3.介紹性文章、簡介、問答、報道、通訊等。
4.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可研報告、設計報告、技術報告、實施方案等。
(十三)論文和專著字數指正文字數,不包括摘要、關鍵詞、參考文獻、目錄等,譯著字數以翻譯后的中文正文字數為準;著作和論文發表時間以版權頁所載日期為準,同一論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計算1次。
(十四)同一成果(項目、著作、教材、論文)獲獎,或同時獲幾個級別的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1次。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不得重復計算。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