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級經濟師評審論文要求是什么?浙江高級經濟師評審不同類別要求不同,按經濟咨詢研究、經濟管理決策、經濟管理實務三類來分,具體如下:
第九條從事經濟咨詢研究人員的專業理論水平要求:
全面、系統地掌握與本專業經濟有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對從事的專業方向有比較系統深入的研究,熟悉本專業的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為解決重大經濟問題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
2.獨立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論文集)或在公開發行的報刊雜志上發表過3篇以上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經濟專業論文;
3.正式出版過經濟專業論著、譯作或編寫過大、中專教材,并為主編、副主編及主要撰稿者。
第十條從事經濟管理決策人員專業理論水平要求:
全面、系統地掌握與經濟管理有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對從事的經濟管理專業方向有比較系統深入的研究,熟悉本行業經濟管理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為解決重大經濟問題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
2.獨立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論文集)或在公開發行的報刊雜志上發表過2篇及以上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經濟專業論文;
3.作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過1部經濟管理或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著或譯著。
第十一條從事經濟管理實務人員專業理論水平要求:
全面、系統地掌握與本專業經濟崗位有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對從事的經濟專業方向有比較系統深入的研究,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專業有關的現行法規、標準和規范,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為解決本行業經濟重要實際問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
2.結合工作,撰寫過3篇以上高新技術應用、推廣或專利申請和實施的論證方案、專項報告,獲得實際效果的;
3.作為主要人員編寫或修訂公開出版發行的經濟技術或經濟管理等方面的規范、規程、標準或教材、技術手冊;或作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過1本經濟管理或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著或譯著;
4.獨立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省(部)級及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論文集)或在公開發行的報刊雜志上發表過2篇及以上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經濟專業論文。
附則
第十三條本評價條件中,從事經濟咨詢研究人員是指從事各類專業經濟咨詢和發展規劃、可行性研究編制等人員。從事經濟管理決策人員是指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副董事長、副總經理,人員編制數在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主管經濟管理工作的副職以上人員。從事經濟管理實務人員是指除上述兩類人員外的實際從事經濟業務、經濟管理的主辦人員。
第十四條申報對象的申報材料(主要包括申報者的姓名、簡歷、工作單位、經濟專業工作年限、行政職務、專業技術資格、所聘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情況)應在本單位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程序報送;經省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員,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廳門戶網站上公示7天。
第十五條本評價條件中涉及的專業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論著等均指受聘經濟師職務后所取得或要求的。直接申報對象以近5年的專業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為依據。申報者需提供表彰、獎勵、通報、推廣、規模企業等有效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申報參加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由發證機關收回其高級經濟師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再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的;
(四)任現職后曾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在申報材料上瞞報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行為的。
第十七條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可以聘任經濟師職務的相關執業(職業)資格是指注冊稅務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房地產估價師、國際商務師、企業法律顧問、房地產經紀人、價格鑒證師、管理咨詢師、招標采購師、物業管理師、造價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土地登記代理人、廣告師等。
(二)“主持”是指擔任單位、項目、規劃、調研、評估鑒定、政策文件制定、方案制定等負責人;“主要人員”是指排名前3位的人員;“主要作者”是指書稿撰寫內容達20%以上、論文第一、二作者;集體榮譽只限于單位負責人和分管副職,個人榮譽以獎勵證書或公布文件為準;省、市行業排名,以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以上”均含本級,“年”均為周年。
(三)公開發行的雜志是指具有國際標準刊號“ISSN”、國內統一刊號“CN”和省人力社保廳指定的部分具有省內準印證號“浙內準字”的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