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制定了《海南省經濟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條件(試行)》,海南高級經濟師評審申報條件如下:
第七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敬業精神,作風端正,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任現職以來考核等次稱職(合格以上)。
第八條 申報副高級經濟師評審的人員,應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副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第九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自主確定,報省委人才發展局備案后實施。
第十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十一條 取得其他系列職稱已轉崗為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需轉崗一年后轉評相應層級的經濟專業職稱,且當年不得申報高一級職稱。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房地產估價師、拍賣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和工程咨詢(投資)、土地登記代理、房地產經紀、銀行業等領域相關職業資格,可對應經濟系列相應層級的職稱,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已通過國家考試取得會計師、統計師、審計師資格,現在經濟專業工作崗位上,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十三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副高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師):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二)正高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師):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副高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第十四條 任現職期間,如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一)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不得申報。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
(三)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有1次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遲1年申報。
(四)任現職期間,有違法、違紀及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或因直接過失給本單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或本人所在單位存在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且與本人工作或職權范圍有直接關系的,用人單位不得推薦申報。
(五)失信被執行人,執行期間不得申報。
(六)對在申報評審各階段查實的學術、業績、經歷造假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一經發現,取消評審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
(七)與職稱申報相關規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向“專精特新”企業和艱苦邊遠地區經濟專業人員傾斜。對在創新經濟活動方式、構建新業態、推動行業發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經濟專業人員,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等條件限制。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經濟專業人員,重點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和科研能力要求。
第十六條 不滿足學歷、資歷要求,但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經2名本專業專家(正高級職稱)推薦,可破格申報副高級經濟師。
(一)在基層一線工作10年以上,實際工作業績突出的經濟專業人員,并獲縣級以上表彰。
(二)從事經濟研究工作,獲國家級獎一、二、三等獎(前3名)或省部級一、二等獎(前3名)3項以上獎勵。
(三)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等經營管理主要人員,申報時任職企業連續3年經營收入3億元以上,且經濟效益較好(以審計報告為準)。
(四)申報人申請的發明專利(發明人排名前2名)累計獲得1項以上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或累計獲得2項以上海南發明人獎、海南專利優秀獎,或申報人累計取得3項以上發明專利授權獎(發明人排名第1名)的。
(五)滿足副高級經濟師業績成果要求3項以上的。
(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十七條 不滿足學歷、資歷要求,但取得副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經2名本專業專家(正高級職稱)推薦,可破格申報正高級經濟師。
(一)在基層一線工作10年以上,實際工作業績突出的經濟專業人員,并獲省部級以上表彰。
(二)從事經濟研究工作,獲國家級獎一、二等獎(前3名)或省部級一等獎(前3名)3項以上獎勵。
(三)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等經營管理主要人員,申報時任職企業連續3年經營收入5億元以上,且經濟效益較好(以審計報告為準)。
(四)申報人申請的發明專利(發明人排名前1名)累計獲得1項以上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
(五)滿足正高級經濟師業績成果要求的3項以上。
(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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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副高級經濟師評審條件
(一)學識水平
1.系統掌握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
2.能夠設計實施經濟項目或經濟活動方案,推動經濟活動有序合規展開。
3.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
4.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經濟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
(二)業績條件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1到6項中任意2項以上條件;申報副高級人力資源師,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第7項條件及第1至6項中任意1項以上條件;申報副高級知識產權師,任現職期間,須具備第8至9項中任意1項及第1至6項中任意1項以上條件。
1.主持大、中型企業及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工作連續2年以上,或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及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工作連續3年以上,期間,取得較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做出突出貢獻。
2.為大、中型企業大幅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做出主要貢獻,并使企業連續3年盈利(以審計報告為準),或獲得省部級以上企業管理創新獎項。
3.主持小型企業經營管理連續3年以上或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管理連續2年以上,期間,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如營業收入、盈利稅收、單位能耗、人均產值等)達到本省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
4.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省部級重點項目1項以上或市廳級重點項目2項以上的籌建、投產等全過程工作,投產后達到設計指標。
5.從事經濟研究工作,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人(前三順位)完成省部級課題2項以上,或市廳級課題3項以上,并被市廳級以上部門采用;或從事經濟咨詢分析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重點課題或大、中型企業重點研究、咨詢項目3項以上。
6.主持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重要職能部門(生產運行、戰略規劃、市場開發、人力資源、知識產權、法律實務、投資改造等)工作3年以上,期間,主持完成企業重大經營管理項目2項以上,并取得顯著成果。
7.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總結報告責任頁排名前3)參與企事業單位內部“三項制度”改革,并在組織機構調整、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以及人力資源管理、人才管理、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等方面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并具有豐富的管理實踐經驗,具備較強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為本行業、本部門、本單位全面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做出顯著貢獻。
8.在知識產權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科技創新和創新服務方面,獲得主持基金項目、研究課題國家級1項以上或省部級2項以上,或參加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法規、規劃、標準、措施制定等工作。
9.作為骨干完成或受理審查重大知識產權入股、轉讓、質押融資、實施許可等項目,以及代理的專利案件,實施成果應用轉化對提升產業或企業創新競爭力起到顯著作用,在全省范圍內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需連續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主要經濟指標取得顯著提升(提供有效業績數據);或作為骨干受理并完成知識產權糾紛、爭議、訴訟等案件,或高效打擊仿制、假冒等侵權行為,為企業或行業減少或挽回了較大的經濟損失(金額在500萬元以上)。
(三)學術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撰寫人,完成國內外公開出版的與申報專業相關學術、技術著作1部以上(單部著作個人承擔10萬字以上)。
2.作為第一、二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學術期刊、省部級專業學術會議上公開發表與申報專業相關論文或調查報告2篇以上(獨立完成、每篇不少于3000字)。
3.在省部級以上經濟及相關專業論壇或學術年會上宣讀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寫的經濟及相關專業論文,共同作者不超過三人(含申報者)并達到國內經濟及相關專業先進水平。
4.作為第一作者,撰寫經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或采納的經濟及相關專業專項調查分析報告1篇(每篇不少于5000字),或撰寫與申報專業相關的單位內部研究報告2篇以上。要求引用數據齊全、結論正確,具有較高應用價值。
5.主持或參與經濟及相關專業省部級以上課題研究,獲省部級科研成果三等獎以上,或經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鑒定認為具有較高價值,并得到成果轉化。以上成果均要求為項目負責人或個人排名前三。
6.作為骨干參編2項以上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及市廳級政策措施制定(修訂),并正式公布實施,或參與省部級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省部級戰略規劃、省部級或全國性行業標準、涉及本專業相關內容的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并得到法律法規制定(修訂)部門認定,或有1篇以上所撰寫的知識產權相關論文、報告等被市廳級以上領導簽批或市廳級以上部門和政府采用。
7.獲得中國專利獎銀獎以上的發明人或代理人,或獲得2項省部級專利獎銀獎以上的發明人或代理人。
第十九條 正高級經濟師評審條件
(一)學識水平
1.具有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或經濟政策。
2.熟練運用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高標準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經濟項目或活動方案,提升經濟運行水平。
3.工作業績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工作,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案,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
4.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經濟活動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針對具體經濟問題,開展經濟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創新經濟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為行業(地區、部門)的經營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
(二)業績條件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1到6項中任意2項以上條件;申報正高級人力資源師,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第7項條件及第1至6項中任意1項以上條件;申報正高級知識產權師,任現職期間,須具備第8至9項中任意1項及第1至6項中任意1項以上條件。
1.主持大、中型企業及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工作連續4年以上,或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及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工作連續5年以上,期間,取得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做出突出貢獻。政策性虧損企業不作盈利要求。
2.主持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管理工作連續5年以上,期間,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如營業收入、盈利稅收、單位能耗、人均產值等)達到全省同行業企業領先水平。
3.主持過1項以上國家級,或2項以上省部級,或3項以上市廳級經濟項目,或4項以上大、中型企業的發展戰略管理、投融資、經營管理、管理模式創新等項目;或作為業務骨干參與2項以上國家級,或3項以上省部級,或4項以上市廳級經濟項目,或5項以上大、中型企業的發展戰略、投融資、經營管理、管理模式創新等項目。以上主持或參與的項目需取得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4.主持的經營管理、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方面的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獎項1項,或獲得市廳級獎項2項;或作為骨干參與的科研或管理創新、技術創新項目,獲得省部級獎項2項以上,或獲得市廳級獎項4項以上。
5.主持制定1項以上國家級,或2項以上省部級,或3項以上市廳級國民經濟或同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或重要規章制度等;作為主要業務骨干參與制定2項以上國家級,或3項以上省部級,或4項以上市廳級國民經濟或同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或重要規章制度等。以上主持或參與的項目需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6.所在企業獲得1個以上中國馳名商標,或2個以上本省著名商標,或企業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所獲專利已轉化應用并取得較高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本人在創名牌產品研發或專利發明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7.主持1項以上國家、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促進就業、人才發展、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等相關政策、規劃、標準的制定,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以主管部門證明為準),或在推進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產品、技術和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有項目方案、可行性評估和專家論證結果),并創造出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在全省或全國人力資源行業有重大影響。
8.在知識產權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科技創新和創新服務方面,獲得主持基金項目、研究課題國家級2項以上或省部級3項以上,或參加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法規、規劃、標準、措施制定等工作。
9.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完成受理審查重大知識產權入股、轉讓、質押融資、實施許可等項目;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完成重大科技、經濟活動知識產權評議項目,或代理的專利案件、實施成果應用轉化對提升產業或企業創新競爭力起到顯著作用,在全國范圍內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受理并完成知識產權糾紛、爭議、訴訟等案件,或高效打擊仿制、假冒等侵權行為,為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社會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公認的重要貢獻。以上工作需連續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主要經濟指標取得顯著提升。
(三)學術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獨立撰寫1部以上或作為主要作者撰寫3部以上具有較高學術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的與申報專業相關著作并公開出版(單部著作個人承擔10萬字以上)。
2.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經濟、管理類學術期刊上發表與申報專業相關的,具有科學性、指導性、實用性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5000字)。
3.在國際或全國專業學術研討會議宣讀與申報專業相關的論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級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與申報專業相關的論文3篇以上,具有較高水平和應用價值。
4.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在行業領域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設計文件等3項以上。
5.主編1項或作為骨干參編2項以上省部級以上知識產權法規、戰略規劃、行業標準及省部級政策措施的制定(修訂),并正式公布實施,或參與國際條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國家戰略規劃、國家或國際性行業標準、涉及本專業相關內容的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所提建議被吸收采納1項以上,并得到法律法規制定(修訂)部門認定,或有1篇以上所撰寫的知識產權相關論文、報告等被省部級以上領導簽批、省部級以上部門和政府采用。
6.從事經濟研究工作,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一、二等獎1項,或省部級三等獎、市廳級一等獎2項以上,或市廳級二等獎3項以上獎勵。
7.個人經濟工作業績顯著,獲省部級以上經濟類優秀專家或先進個人表彰。
8.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發明人或代理人,或獲得2項以上省部級專利獎金獎的發明人或代理人。
第二十條 優先條件
參加副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評審的經濟專業人員,從事經濟工作近五年內,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可予以優先考慮:
(一)主持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二)主持省部級以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重大行業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或采納,頒布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經濟領域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政府或社會組織開展的重大經濟活動,取得顯著成績。
(六)主持完成的經濟研究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
(七)出版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或公開發表的專業論文,在經濟領域產生較大影響,并經2名相關專業專家(正高級職稱)推薦。
(八)符合業績成果條件3項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