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人社發〔2021〕36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職稱評審條件(試行)》,新疆高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專業評審條件如下:
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評審條件如下: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或一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或相關職(執)業資格滿5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職稱或一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或相關職(執)業資格滿5年,并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學識水平
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系統、扎實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掌握國家有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
2.熟悉并能夠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經濟法律、法規及各項配套法規,熟悉人力資源管理業務。
3.了解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理論、方法和發展趨勢,能夠正確處理或解決業務工作中的重大復雜疑難問題。
4.具備指導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實踐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實踐能力(經歷)
取得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1.主持或作為骨干,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研究、策劃、組織和實施工作的能力。
2.主持或參與制定縣級以上部門、本專業領域內的改革方案、規劃、規章、技術操作規程及項目科研報告。
3.具有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斷和綜合運用能力,能夠對本專業報表進行統計、分析、歸納,提出較高水平的統計分析報告或主持組織專題調研工作的能力。
4.縣及縣以下單位長期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對本專業具有獨到見解,提出具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四)業績成果
取得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以上;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主持或作為骨干,制訂3項以上本專業的發展規劃,得到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認可,已付諸實施,并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2.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編寫3項以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自治區級規范、規程和管理辦法。
3.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1項以上國家或2項以上自治區級攻關項目、重點科研項目(課題)的研究。
4.作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級三等獎或自治區級二等獎以上。
5.在本專業領域內有創新,獲得自治區“優秀專業技術工作者”的榮譽稱號(以批文或證書為準)。
6.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3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或業績成果獲得縣及縣以上表彰獎勵3次以上。
7.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技術專著、譯著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在自治區級以上經濟類專業刊物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獨著)3篇以上;或在國際學術會議上宣讀有價值的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國內學術會議上宣讀、交流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論文集。
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評審條件如下: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2.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或取得相近專業高級職稱滿5年。
(二)學識水平
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全面掌握和熟練運用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基本方法,具有較高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領域政策理論水平,并在經濟學某一領域具有獨創性研究。
2.熟悉國內外經濟動態和經濟發展趨勢,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經濟活動中重大復雜疑難問題的能力。
3.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國際法則,掌握本專業技術規范、技術規程和技術標準。
4.具有指導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實踐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實踐能力(經歷)
取得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以上;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主持或作為骨干,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10年以上,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研究、策劃、組織和實施工作的能力。
2.主持制定縣級以上部門、本專業領域內的改革方案、規劃、規章及重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自治區相關部門評估論證并實施。
3.具有較高的信息分析、判斷和綜合運用能力,能夠對本專業報表進行統計、分析、歸納,提出高水平的統計分析報告或主持組織專題調研工作的能力。
4.縣及縣以下單位長期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對本專業具有獨到見解,提出具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四)業績成果
取得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以上;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1項以上國家或2項以上自治區級促進就業、人才發展、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等相關政策、規劃、標準的制定,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2.主持完成國家重點課題1項以上或自治區級重點課題2項以上或地州市、廳(局)級重點課題3項以上。
3.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國家重點課題2項以上或自治區級重點課題3項以上或地州市、廳(局)級重點課題5項以上。
4.主持制定1項以上或作為骨干參與制定3項地州市級以上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自治區級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和行業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發布實施。
5.主持或作為骨干,組織3場以上高層次人力資源行業論壇、發展研討會、項目對接會等重大活動,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6.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近5年中連續3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或縣級以上表彰獎勵4次以上。
7.主持或作為骨干,編寫或修訂2部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相關的專著(含標準、規范、規程、教材或技術手冊)。
8.在自治區級以上經濟類專業刊物上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5篇以上;或在國際學術會議上宣讀有價值的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國內學術會議上宣讀、交流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并被收入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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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處罰)期間內不得申報。
(三)對在申報評審各階段查實的證書、學術、業績、經歷造假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一經發現,取消評審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
(四)有重大勞動糾紛、勞動安全等問題者,以及在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活動中因不當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并定性為主要責任人者,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