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黑龍江省經濟專業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黑龍江高級經濟師評審論文要求如下:
工作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三:
(一)專業工作或成果獲得國家或省(部)級三等獎以上1項(等級內額定人員);或市(廳)級二等獎以上2項(前3名);或本專業省級以上學會一等獎2項(前3名)。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1項,或市(廳)級以上課題或省級以上學會課題2項。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1項以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1項以上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產品研發等經濟項目,達到預期目標,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主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開展的經濟活動,為本單位或部門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
(六)主持完成1項以上在全國或全省性學術會議上交流的本專業研究成果,或創造1個以上在省(部)級以上行業性會議上推廣的本專業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并經評審委員會鑒定,具有較高水平學術理論價值或實踐指導價值。
(七)主持完成1篇獲得市(廳)級以上單位或大、中型企業采納應用的本專業研究報告,經實踐檢驗,對相關行業、單位、部門的經濟活動有重大指導作用。
(八)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公開發表本專業技術方面的論文或出版專著(譯著、教材),或主持完成1項已獲得采納或成功實施的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行業規劃、發展規劃、政策規章、經濟決策建議等創新性、標志性成果,能夠代表本人的能力業績水平,經評審委員會鑒定,具有較高的學術理論價值或實踐指導價值。
基層一線人員申報“基層”高級職稱,可具備上述條件之二;同時,作為項目第一完成人,有1項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工作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三:
(一)專業工作或成果獲得國家級獎1項(等級內額定人員);或獲得省(部)級二等獎以上1項(等級內額定人員),或省(部)級三等獎2項(等級內額定人員);或獲得市(廳)級一等獎2項(前3名),或市(廳)級二等獎3項(前2名);或本專業省級以上學會一等獎2項以上(第1名)。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1項,市(廳)級以上課題或省級學會課題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課題或省級以上學會課題3項。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1項以上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1項以上對相關產業發展具有重大促進作用的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產品研發等經濟項目,達到預期目標,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主持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其他經濟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為本單位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六)主持完成1項在全國性學術會議或2項以上在全省性學術會議上交流的本專業研究成果,或創造2個以上在省(部)級以上行業性會議上推廣的本專業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并經評審委員會鑒定,具有較高水平學術理論價值或實踐指導價值。
(七)主持完成1篇獲得省(部)級以上單位,或2篇獲得市(廳)級以上單位或大、中型企業采納應用的本專業研究報告,經實踐檢驗,對相關行業、單位、部門的經濟活動有重大指導作用。
(八)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公開發表本專業技術方面的論文或出版專著(譯著、教材),并獲得轉載或引用;或主持完成2項已獲得采納或成功實施的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行業規劃、發展規劃、政策規章、經濟決策建議等創新性、標志性成果,能夠代表本人的能力業績水平,經評審委員會鑒定,有理論創新或實踐創新,具有較大的學術影響力或社會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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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標準中所有業績成果均為本專業領域內,且為任現職以后取得的;申報人員取得與本標準中工作業績成果層次或水平相當的業績成果,經本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市(地)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可比照相應評審條件參加評審。
第十六條 本標準中“經濟項目”是指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產品研發等以創造和提高經濟效益為主要目標的專項工作,以及工程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等其他專業項目中比較復雜或難度較高、安排專職人員負責的經濟專項工作。
第十七條 本標準中“主持”是指相關證書、署名或有關文件排名第1名的人員,或領導單位、團隊開展工作,發揮專業帶頭作用的人員;“等級內額定人員”是指持有獲獎證書的人員;“主要完成人”是指全過程參與相關項目工作,并在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中排名前5名(省級以上項目前9名)的人員。
第十八條 本標準中“公開發表”是指在具有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內統一刊號CN的學術期刊、中央主要媒體或省委機關報紙上發表理論文章;本標準中“出版”以著作取得ISBN統一書號為準。發表或出版的成果不包括書評、點評、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以及對業務工作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
第十九條 本標準中“獎”是指行政機關或有關機構設立的獎項,獎項級別以批準設立的單位或機構級別認定。
第二十條 本標準中“省(部)級以上課題”是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項目”“黑龍江省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研究課題”和其他省(部)級以上單位或機構發布或委托的課題(項目);市(廳)級課題以發布或委托的單位或機構級別認定;課題的子課題按降低一個級別認定。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中“學會”是指在民政部門登記、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的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不包括協會、商會、促進會等非學術性社會團體以及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學會獎”“學會課題”是指學會受行業主管部門委托或按照相關規定獲批設立、發布的獎項和課題,學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發布的獎項和課題不予認可。
第二十二條 本標準中“學術會議上交流”是指在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舉辦的學術性論壇、講壇、講座、年會、報告會、研討會上公開宣讀或報告成果(不包括書面交流),會議級別以主辦單位級別認定;“行業性會議”是指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工作會議,會議級別以主辦單位級別認定;會議設置的分論壇或分會場按降低一個級別認定;“大中型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大中小微型企業相關劃分辦法認定。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中“采納”“應用”以采納應用單位證明文件為準。成果編入省委宣傳部《智庫專報》、省社科聯《社科成果要報》或其他中、省直單位的決策咨詢專刊專報的,視同為獲得采納應用。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中涉及的“經濟效益”指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不含潛在效益),以市(地)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當地稅務部門證明材料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中涉及的“社會效益”指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以市(地)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中“基層一線”指在縣級(含縣級市)及以下單位以及地處縣(含縣級市)域的省、市(地)直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