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貴州省經濟系列知識產權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黔人社通〔2021〕91號)文件執行可知,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評審論文要求如下:
取得經濟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公開出版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學術、技術著作(含教材)或譯著1部以上,其中譯著不得低于3萬字。
2、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
3、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或介紹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4、參與撰寫市級以上重大項目知識產權分析報告或論證報告,或結合本專業崗位實踐撰寫有學術價值的研究報告、專項調查報告、知識產權戰略規劃或工作指南等2篇以上,并被項目單位實際采納使用。
5、為解決知識產權共性或熱點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1篇以上。
6、代理的知識產權法律文書(含知識產權無效訴訟案件)入選省級以上典型案例或指導案例匯編1篇以上。
7、代理的專利文本入選省級以上專利獎、技術發明獎或被認定為高價值專利1件以上。
申報貴州省高級知識產權師任職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承擔并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三)符合當年國家和貴州省對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及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
(四)申報評審高級知識產權師人員,須取得有效期內的全國高級知識產權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
任現職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報:
(一)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嚴重違規違紀的、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學術不端行為的,從認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報。
(二)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紀律處分的,自處分之日起,分別在1年、1年6個月、3年、4年、5年內不得申報;受記過、記大過、降級(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的,分別在1年、1年6個月、2年、4年內不得申報。
申報貴州省高級知識產權師任職資格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資歷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或博士研究生學歷,取得經濟師或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后,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后,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后,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滿10年。
評審條件:
(一)任職條件
1、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相關專業的理論和方法;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法律政策、技術標準和規范流程;及時了解國內外行業規則、發展趨勢和研究前沿。2、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本專業有關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并對本專業某一領域有比較深入的研究。
3、具備系統推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或服務方面的能力,熟悉掌握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或服務等工作流程,能夠策劃并組織實施知識產權項目或活動方案,開展重大項目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推動知識產權活動有序合規開展。
4、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初級、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等合理合規開展知識產權工作。
5、同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承擔或主持知識產權相關法規或重大政策制定,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并取得顯著效果。
(2)從事知識產權領域研究工作,取得重大成果,解決疑難問題。
(3)完成對本單位或委托單位所在行業、單位主導產品或重大項目有指導作用的知識產權情報收集、整理、匯編,提出知識產權預警報告或制定知識產權戰略規劃。
(4)作為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或研究工作的負責人,能主持本專業課題和相關項目的研究工作,業績顯著。
(5)從事國家知識產權代辦或受理服務5年以上,成效顯著。
(6)具有處理國內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訴訟案件的成功經驗。
(7)負責推進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或服務工作取得實際效果。
(二)業績成果
取得經濟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主持或作為前三參與人完成的市(州)級以上重大投資、科研、技改項目、招商引資、產業布局等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報告被本單位或有關部門采用,效果顯著。
2、作為單位知識產權骨干人員,在本單位獲得省級以上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創建及認定(含優勢企業培育)、品牌服務機構認定、技術創新支持中心(TISC)、省級以上知識產權(專利)運營試點示范、省級以上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機構認定等工作中,作出較大貢獻。
3、主持或參與完成1項市(州)級以上知識產權項目,其中,國家級或省級為項目負責人或第一、第二參與人,市(州)級為項目負責人或第一參與人。
4、從事知識產權工作業績顯著,獲得市(州)級以上獎項或榮譽稱號。
5、承辦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件被省級以上司法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列為典型案例或指導案例。
6、從事知識產權代理工作,滿足本條其中之一:獨立撰寫發明專利申請技術交底書,協助完成發明專利申請撰寫,獲得發明專利授權20件以上;完成50件以上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并獲得授權;負責20件以上的商標異議、爭議、訴訟等案件處理;負責20件以上的版權貿易或版權糾紛處理。
7、被正式列入省級以上知識產權高層次人才培養對象或是省級以上知識產權項目專家庫。
8、熟悉知識產權申請受理流程和初步審查標準,累計受理審查專利或商標500件以上,未出現國家知識產權局明確界定的A類差錯。
9、推進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標準化建設取得良好效果,滿足本條其中之一:負責推進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標準化建設取得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為30家以上單位全程提供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標準化建設輔導咨詢服務;擔任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主審核員,主持審核單位80家以上。
10、中國專利金獎、銀獎的第一、第二、第三發明人、設計人;中國專利優秀獎的第一、第二發明人、設計人;貴州省專利金獎、銀獎的第一、第二發明人、設計人;貴州省專利優秀獎的第一發明人、設計人。
11、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獲得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5項以上,推廣應用后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12、推進知識產權運用轉化,滿足本條其中之一:主持完成重大知識產權成果應用轉化項目1項以上,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推進實施知識產權許可或轉讓收益累計500萬元以上,或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出資入股、或股權融資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或代理知識產權信托資產累計1000萬元以上資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或通過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累計減少或挽回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提供法院判決材料)。
13、主持開發的知識產權管理系統(包括專利檢索與分析系統)獲得軟件著作權登記,并在省內外獲得推廣使用。
14、作為單位知識產權品牌推進工作負責人,在本單位擁有的商標獲得馳名商標認定過程中,作出實質性貢獻。
15、成功調解、仲裁或行政處理知識產權類案件10件以上(套案除外)。
16、從事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累計主持或參與知識產權價值評估10項以上,且評估結果被金融機構或行業主管部門認可或采用。
17、從事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累計主持或參與知識產權類鑒定10項以上,且鑒定結果被司法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認可或采用。
(三)學術成果
取得經濟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公開出版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學術、技術著作(含教材)或譯著1部以上,其中譯著不得低于3萬字。
2、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
3、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或介紹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4、參與撰寫市級以上重大項目知識產權分析報告或論證報告,或結合本專業崗位實踐撰寫有學術價值的研究報告、專項調查報告、知識產權戰略規劃或工作指南等2篇以上,并被項目單位實際采納使用。
5、為解決知識產權共性或熱點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1篇以上。
6、代理的知識產權法律文書(含知識產權無效訴訟案件)入選省級以上典型案例或指導案例匯編1篇以上。
7、代理的專利文本入選省級以上專利獎、技術發明獎或被認定為高價值專利1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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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所稱“論文”,除注明的外,均指獨立或第一作者公開發表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和國際標準刊號(ISSN)的本行業本專業學術期刊上的論文。
條件中的業績成果、學術成果須為現任職資格期間取得,且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
條件所稱的著作、教材,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并公開出版的著作、教材。
條件規定的著作、教材3萬字可折抵1篇論文,但折抵的論文不能超過1篇;在高水平學術期刊增刊或專刊上發表的論文按一般期刊計算。
條件提到的著作、譯作、教材、論文及科研課題、項目等若非特別注明系指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獨立或排名第一。所稱課題、項目以完成時間為準。
條件所稱提到的獎項,均以獲獎證書為準。
條件所稱的字數,除注明的外,均指個人獨立完成的字數。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數。凡冠以“以下”者,均不含本級數。凡冠以“主要參與者”、“主要完成人”,均指排名前三。
條件所稱主持管理企事業單位的人員,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產管理或經營管理的單位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骨干是指具體承擔項目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編寫等全過程的負責人或具體從事生產管理、經營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負責人。以上人員不包括黨務政工負責人。